(2024年1月4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2月6日〔2024〕16号公告发布,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干制红枣(以下简称红枣)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红枣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割服务机构)、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业务
第三条红枣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四条红枣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红枣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六条红枣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3、5、7、9、12月。
第七条红枣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红枣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红枣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10:15—10:30为休息时间。
交易所另行公告红枣期货合约开展夜盘交易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取消红枣期货合约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九条红枣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红枣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CJ。
第三章 交割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红枣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厂库标准仓单交割和车(船)板交割。
红枣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和组织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红枣期货的交割单位为5吨。同一交割单位内的交割商品应当由同一生产厂家生产。
第十三条红枣期货标准仓单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车(船)板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次月10日。
第十四条红枣期货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红枣期货标准仓单为非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五条N年11月1日起接受红枣期货标准仓单注册。其中,仓库标准仓单应当在N+1年9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全部注销;N+1年3月、9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注册的厂库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全部注销。
第十六条红枣期货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
第十七条红枣期货仓库、厂库、交割服务机构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红枣期货仓库、厂库、交割服务机构及相关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红枣期货的交割基准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含包装)。
第十九条红枣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装到汽车板的出库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货物出库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红枣期货车(船)板交割中,货物自交割服务机构或者双方协商的其他交割地点装至车(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不含包装)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双方协商买方自行提货或者卖方送货的,可以根据距离交割服务机构的远近协商各自承担的运费。
红枣期货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费、检验费等交割相关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红枣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相应期货合约价格中,不另行计价。
第二十一条红枣期货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节 交割标准
第二十二条红枣期货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干制红枣》(GB/T5835-2009,以下简称《红枣国标》)一等等级规格且均匀度允差≤60%、180个/千克<每千克果粒数≤230个/千克的灰枣,干基总糖含量≥75%,15%≤含水率≤25%,一般杂质≤0.1%,表面清洁,容许度、总糖含量及浆头果、不熟果、病虫果、破头果、油头果单项占比不作要求。
其中,干基总糖含量=,均匀度允差=
满足上述基准交割品要求的红枣称为一级红枣。
第二十四条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下列指标且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红枣,可替代交割,升贴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1.每千克果粒数≤180个/千克;
2.230个/千克<每千克果粒数≤280个/千克;
3.280个/千克<每千克果粒数≤340个/千克且干基总糖含量≥70%。
满足上述替代交割品要求的红枣分别称为特级、二级、三级红枣。
(二)入库时:15%≤含水率≤25%的,足量入库;25%<含水率≤26%的,以25%为基准,含水率每超0.1%,扣量0.2%。出库时:15%≤含水率≤25%的,足量出库;25%<含水率≤26%的,以25%为基准,含水率每超0.1%,补量0.2%,由仓库(厂库)承担。
红枣车(船)板交货时,按照本条规定的出库含水率指标执行,补量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红枣包装及标志应当符合《红枣国标》有关规定。包装要求:外包装使用彩色覆膜纸箱,纸箱应当具有较强的抗压强度,防雨防潮,能够满足运输及存储要求。内包装使用塑料衬膜(袋)。每箱净含量10kg±0.15kg。
标志要求:外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品种、产地、净含量(kg)、生产日期,印刷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规定的防雨、防压等相关储运图示,标志字迹应当清晰无误。
第二十六条生产日期在11月1日之前的红枣不得在当年11月1日(含该日)之后注册标准仓单或者参与交割。
第三节 仓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七条红枣期货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仓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八条红枣仓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有效期为40个日历日。
第二十九条生产日期在11月1日之前的红枣不得在当年11月1日之后(含该日)注册标准仓单。
第三十条红枣入库时,仓库对入库商品进行重量验收。红枣重量验收可以采用过地磅同时抽箱检斤方式或者单独抽箱检斤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红枣入库质量验收由仓库负责,仓库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委托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红枣抽样检验中,每90吨商品抽取一个样品,不足90吨的按90吨计。取样件数不低于总件数的0.5%,取样量不低于1千克。不同厂家生产的红枣应当分别进行抽样。
仓库应当自货物入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质量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标准仓单注册人。
标准仓单注册人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红枣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仓库可以提供整理等服务。整理后仍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标准仓单。
第三十三条红枣重量验收及入库采样时,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到场监督。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标准仓单注册人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红枣入库后,仓库应当对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标准仓单注册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红枣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提供运输工具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仓库之日起,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
提货人委托仓库代办运输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确认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相关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采用汽车、船舶运输的,仓库10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采用火车运输的,仓库20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货的,不得收取规定时间后产生的仓储费。
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仓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红枣出库重量验收由仓库和提货人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重量验收规定。
红枣出库数量因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仓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前(含该日)红枣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第三十六条红枣出库时,由于水分变化导致每箱净含量发生变化的,可以正常出库,仓库应当补足总数量。
第三十七条红枣出库时,提货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质量异议应当在《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十八条提货人对每千克果粒数提出复检,复检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以入库检验结果为准。每千克果粒数允许误差的范围是5个/千克。
复检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外,且低于入库检验结果等级的,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在交割等级内的,仓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贴水标准进行赔偿,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复检结果在交割等级外的,仓库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仓库红枣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红枣出库时,出现包装霉变、严重污染、明显异味或损坏的,仓库应当免费提供包装物并重新装箱。
第四节 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四十条红枣厂库允许注册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红枣厂库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前,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供标准仓单注册担保。
第四十一条红枣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办理提货手续时,应当就发货速度及最后完成出库时间与厂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厂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日发货速度发货。
本细则所称厂库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在24小时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速度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第四十二条厂库应当在提货手续办妥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提货人与厂库协商一致的除外。提货人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者委托厂库代为发运。
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者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未按时交纳费用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发货推迟的,厂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三条厂库红枣出库重量验收由提货人与厂库共同实施,以厂库检重为准,足量出库。
红枣出库重量发生短少的,厂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补足的,厂库应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该日)红枣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当到交收地点监发,未到场监发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第四十四条厂库应当保证交割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红枣出库时,厂库应当向提货人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交割标准。提货人可以到场查验货物质量,厂库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提货人或者厂库对红枣重量、质量有异议的,由提货人和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由申请方预交复检及相关费用。复议申请应当在红枣出库前提出。
第四十六条红枣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高于(包括等于)仓单标示的等级,以仓单标示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提货人承担;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低于仓单标示的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内,以实际的等级为准,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厂库承担,厂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厂库红枣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厂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厂库或者提货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发货速度或者发货计划,并且过错方应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额=∑[5(元/吨•天)×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
因厂库原因在约定的最后发货日起5个日历日内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发货的,提货人可以要求厂库终止发货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红枣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应发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因天气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厂库或者提货人不需要支付滞纳金或者赔偿金。
厂库和提货人应当妥善保管商品发货计划、协商确认材料以及发货和提货单据等,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多名提货人同时提货的,厂库可以根据提货人预约时间及办理提货手续的先后顺序等因素合理安排发货。
第四十九条厂库发生违约行为,且厂库未赔偿或者赔偿金额不足的,交易所可以动用厂库提供的担保对提货人进行赔偿。
第五十条厂库发货完毕后,交易所书面确认无质量、数量责任的,经厂库申请,交易所退还厂库提交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凭证。
第五节 车(船)板交割
第五十一条红枣车(船)板卖方提出交割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包括:等级、含水率、生产日期、交割服务机构、货物数量等。
第五十二条第三交割日下午3时前,红枣买卖双方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确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对确认单内容无异议。
第五十三条红枣在交割服务机构进行交割。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地点进行交割;未达成协议的,买方可以在《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中选择交割服务机构进行交割,卖方应当按买方的要求交付货物。
红枣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后(不含该日)第4个日历日进行货物交收。卖方未在货物交收日下午1时30分前将货物运达交割服务机构或买方未按时到场监收的,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收货物,新的交收时间由交割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重新确定并通知买卖双方。当日交收量超过交割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的,交割服务机构可以延后交收时间,并通知买卖双方。
第五十四条红枣买方应当在卖方货物到达交割服务机构后24小时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24小时内装车发运。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承担该批货物的质量责任。
质量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质量判定及升贴水处理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红枣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中协商选取,协商不一致的由交易所确定。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不含该日)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高于(包括等于)车(船)板信息标示的等级的,以车(船)板信息标示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低于车(船)板信息标示的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买方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对买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复检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寄送样品及复检费用应当在复检结果出具之日起(不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割服务机构支付。
第五十六条红枣货物发运时,买方应当到场验收并监装、监运,卖方应当安排足够人力、设备,确保正常发货。红枣重量检验采用过地磅同时抽箱检斤方式、单独抽箱检斤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方式验重。
货物发运完毕后,根据每天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过磅码单,经核准累计后确认货物数量。买卖双方签署《数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数量的判定依据。
买卖双方有权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停止交接货物,并书面通知交易所,由交易所组织国家计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检测,差旅费、交通费、检测费等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红枣交收时,买卖双方未按规定时间交收货物,造成延误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滞纳金金额=∑[5(元/吨•天)×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滞纳金扣罚总额不超过合约价值的20%,合约价值按照该批商品的交割结算价计算。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发货或者提货时间可以顺延。
第五十八条红枣买卖双方确认货物质量、重量后,在货款划转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选择货款结算方式。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九条红枣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7%。
红枣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第六十条红枣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第六十一条红枣期货合约限仓标准见下表:
本条所称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六十二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所对红枣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