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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5-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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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变对价的判断】:工程核算金额的多次变化是否属于可变对价,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背景:A公司承建某区直单位周转房项目,项目于20X0年中标,中标金额为2亿元,20X3年10月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期间,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停工近一年,停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同时设备闲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由于合同中并未约定工程价格调整相关条款,20X2年3月,A公司向区住建厅报送了调整工程投资的请示,并于20X3年10月获得关于“调整工程投资规模暂控制在1亿元”的批复。A公司认为可根据该批复争取超概部分按照1亿元结算,故于20X3年按照3亿元确认项目收入,并将超概部分1亿元计入合同资产。 


对于中标金额2亿元,区财政厅已于20X3年底前完成付款。但合同双方一直未能就项目超概结算金额达成一致,工程核算金额发生多次变化。直至20X4年底,区发改委认定最终核算金额为2.5亿元。根据发改委核算投资金额,A公司对周转房项目1亿元合同资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5,000万元。 


A 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工程核算金额的多次变化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此外,《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进一步明确:“暂定销售价格的交易安排中,企业应分析导致应收合同对价发生变动的具体原因。其中,与交易双方履约情况相关的变动(如基于商品交付数量、质量等进行的价格调整)通常属于可变对价,企业应按照可变对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虽然合同中未包含工程价格调整相关条款,但根据行业惯例及A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 A公司根据住建厅的批复在竣工时点能够合理判断相关部门将调整工程结算金额,故该合同属于暂定价格的销售合同。并且该项目的超概结算金额是基于与履约情况相关的材料价格上涨、工程进度延迟等原因进行的价格调整,属于可变对价,A公司应按照可变对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对于2亿元固定价格,A公司应直接计入交易价格。但对于可变对价,A公司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该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准则规定的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极可能”的发生概率应远高于“很可能”(即,可能性超过50%),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即,可能性超过95%)。区住建厅批复“调整工程投资规模暂控制在1亿元”,1亿元是A公司根据批复可以争取的超概部分最高结算金额,该金额既不代表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也可能不满足“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基于本案例的背景和条件,20X3年A公司仅依据该批复确认项目收入3亿元,依据不充分。 


在不确定性消除之前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还应重新评估该可变对价的金额,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A公司将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作为合同资产减值处理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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