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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1-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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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处理】:土地一级开发收入应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确认收入?

案例:A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X0年1月,公司中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并于20X0年2月与当地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署开发项目监管委托协议。根据委托协议,公司需自行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开展土地一级开发的具体工作,在土地入市交易工作完成后收取相应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A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并制作项目进度表,向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书面汇报土地一级开发进度、投资等工作情况。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对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拆迁补偿,并对受此影响的劳动力进行安置;完成土地入市交易前期手续办理,配合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进行土地收储以及土地入市交易工作等。若A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且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违约造成的,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20X3年,相关土地正式收储,由相关部门对外挂牌出让并成交。A公司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应按时点法还是按时段法确认收入?


分析:根据新收入准则,满足准则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其中一个条件为“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本案例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是政府主导下的项目,相关土地在A公司开发过程中由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控制。同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根据合同约定,客户拥有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假定客户在企业终止履约后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其他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前期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表明客户可通过主导在建商品的使用,节约前期企业已履约部分的现金流出,获得相关经济利益。本案例中,若A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由另一企业接替A公司履行剩余的履约义务,原则上A公司已经完成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开发工作无需再重新执行,表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可通过主导开发项目,节约A公司已履约部分的现金流出,获得相关经济利益。因此,本案例中,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很可能满足“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这一时段法收入确认条件,应按时段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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