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1-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收藏

【审计机构募集资金银行函证审计程序执行问题】:在未收到募集资金银行函证回函时,审计机构执行的替代程序是否到位?

案例:A 公司某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在20X2 年末全部被冻结,但年审机构 B 会计师事务所未在20X2 年审计报告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披露上述情况。经核实,B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收回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函证回函,仅将查看公司网银账户余额作为替代性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该募集资金专户处于冻结状态。B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替代程序是否充分、适当?


分析: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核心审计证据之一,对识别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至关重要。但 B 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会计师未及时跟进银行函证回函情况,未及时前往快递收发室收取快递,未对银行账户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导致未能及时收到银行函证回函。公司在执行替代程序时,也未采取去银行亲自查看银行账户状态、查看网银账户状态等程序,仅查看公司网银账户余额,导致未能发现该募集资金专户处于冻结状态,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B 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会计师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要求,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1 月修订)第1.4条、第 12.1.2 条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是日常监管的重点,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避免出现审计程序不到位,发表专项意见不恰当的情况。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