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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 公司为影视公司,拥有多个动画电影版权。A 公司在微信公众号、B 站、微博等平台上开设了“动画车间”、“美术电影制片厂”等公众号持续对各 IP 形象从事一些后续活动,例如市场推广、知识产权的继续开发或者能够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日常活动等。此外,公司还以各种方式运营上述知识产权。例如,A 公司授权客户 B 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某动画电影角色形象,许可期限为 1 年。公司预计会在公众号持续对该动画片的相关 IP形象从事一些后续活动,也不排除将会拍摄动画片续集。A 公司向客户授予许可的动画形象,应采用时点法还是时段法确认收入?
分析:根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A 公司授予上述知识产权许可属于时点还是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关键在于判断公司对 IP 形象从事的后续活动是否属于“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考虑到 A 公司开设多个公众号持续对各 IP 形象从事一些后续活动,如市场推广、知识产权的继续开发或者能够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日常活动等,也不排除会拍摄动画片续集,对于相关动画人物的开发很可能对 IP 形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A 公司向客户授予许可的动画形象应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