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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 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向A公司的联营企业 B 公司部分员工授予10,000 份A 公司股票期权。B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中未特别规定涉及股份支付的费用由A公司完全承担。A 公司持有 B 公司 40%的股权,并对其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A 公司向联营企业B 公司员工授予的股份是否属于股份支付?A 公司财务报表层面和B 公司财务报表层面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 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中的“集团”是指母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本案例中,B 公司是A 公司的联营企业,不能适用集团内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同时,从联营企业B 的角度,非控股股东 A 将其股份授予给 B 公司员工,该权益工具并非联营企业 B 或同一集团内其他主体的权益工具,不属于股份支付,而是接受到了一项股东捐赠。因此,B 公司财务报表层面,B公司作为服务接受方但结算义务由股东承担,属于股东捐赠,应确认职工薪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A 公司财务报表层面,对于联营企业确认的费用和增加的权益,应当遵照权益法核算要求,按持股比例分享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以及其他权益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