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7-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收藏

【市场推广费的会计处理】:企业向客户支付的市场推广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A 公司为汽车零部件供应商,B 公司为发动机制造商,是 A 公司重要客户。发动机制造商B 公司为缓解其自身采购成本压力,在将某一型号产品授予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生产时,普遍存在向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收取一定的“市场推广费”的情况。A公司中标或与 B 公司协商一致后,通过签署项目协议的方式,对某一型号产品的预计年供货数量和金额、市场推广费金额等进行具体约定,但合同中并未明确市场推广费是基于供货数量或金额计算。A 公司支付的市场推广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为获取生产供应资格向发动机制造商支付一笔市场推广费,若该笔费用并未获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则该费用属于应付客户对价,应当冲减收入。根据收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在对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在本案例中,A 公司和B公司在签署项目协议时,已经约定了市场推广费的金额,即公司已经承诺支付客户对价,故 A 公司应当在后续产生销售收入时将应付客户的市场推广费抵减当期收入。关于冲减收入的金额,A公司支付的市场推广费实质为一项合同折扣,应按收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有关“分摊合同折扣”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地,无论合同是否明确该市场推广费基于供货数量或金额计算,A 公司均应合理估计合同期内预计供货数量和金额,并在预计交付的各项产品(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合同折扣,并在交付各项产品时相应抵减该产品销售收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则应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