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2-11-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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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条为便于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证券登记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通过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投资者可按一个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各开立一个定向资产管理专 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可以申请新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也可以将原有的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第四条投资者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将原有的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须委托相关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第五条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投资者原有的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附件1);


(二)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四)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五)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中“持有人名称” 一项应为投资者的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备注”一项应注明“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其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证券情况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一项应选择“是”,“网络服务初始密码”一项应填写六位数字或字母;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中“转换类型”一项应选择“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为便于管理,本公司对专用证券账户加注专门标识。


第七条本公司审核本指南第五条规定材料无误后予以办理专用证券账户设立事宜,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投资者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本公司通过网络服务系统提供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查询服务。新开立专用 证券账户的网络查询服务功能由本公司根据开户申请直接开通,巳开立普通证券账户或者由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开通网络查询服务功能按照本公司关于投资者开通网络服务权限的操作流程办理。证券公司应积极协助投资者办理上述网络服务开通事宜。


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网络查询服务功能开通后,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的证券公司、托管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络服务系统查询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持有情况。根据查询结果即可另行合并计算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相关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合计数额。


第十条当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6个月内无任何交易,或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证券公司应当代理投资者向本公司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未按要求申请注销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投资者如果没有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可按投资者要求申请将其中一个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二)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三)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投资者的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中“注销原因”一项应注明“注销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中“转换类型”一项应选择“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第十三条本公司审核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材料无误后予以销户或者将专用证券账户的专门标识予以撤销并转为普通证券账户,本公司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代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和变更、账户卡挂失补办等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代投资者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按本公司有关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将其名下的证券在该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与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申请证券划转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券划转申请表(附件2);


(二)划出证券所托管证券公司出具的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


(三)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同一投资者名下的专用证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证券划转。


第十七条本公司收到前条材料3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划转手续,并出具确认书。本公司按照划转股份面值的0.5‰收取手续费,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品暂不收取划转手续费。


第十八条受托证券公司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应遵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指南的规定。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釆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仍釆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产品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托管人结算模式是由资产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所托管的、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不含QFII)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釆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证券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釆用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的,托管人应当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清算。


第二十三条如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视为该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对其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可釆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违约金额,按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资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结算参与人可于交收日(T+1日)15:00之前,向本公司提交资金交收违约扣券申请书,指定发生违约的证 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及违约金额。本公司按 其指定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买入证券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市值达到违约金额的120%(证券市值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下同)如该证券账户所有证券价值不足违约金额的120%,即扣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证券。


违约结算参与人为证券公司的,如其未能指定违约的证券账户,本公司有权扣划其自营证券账户内相当于违约金额120%市值的证券。如全部自营证券价值不足违约金额的120%,可扣其全部自营证券。


(三)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资金交收违约情况。


第二十四条如结算参与人所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发生证券卖空,视为该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本公司在T+1日暂不交付与卖空价款对应的资金,并 按本公司有关规定,以卖空价款为基数计收违约金。如两个交易日内卖空证券得以补足,则本公司可解除对卖空价款的暂扣。否则,本公司有权以暂扣的资金买入与卖空等量的证券,因此产生的损益向结算参与人追索或归还。


第二十五条本指南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点击下载)(点击下载)


1.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2.证券划转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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