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装修装饰业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装修装饰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涉及专业术语,应当对其含义做出详细解释。
第五条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六条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说明与装修装饰行业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发展及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上市公司在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时,应当详细披露实施工程项目的主要业务模式、模式的特有风险和模式变化情况;
(三)上市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公司的市场地位;上市公司在品牌、专业技术、项目管理及项目融资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劣势;
(四)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行业资质类型及有效期,报告期内相关资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影响及应对措施,下一报告期内相关资质有效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披露续期条件的达成情况;
(五)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实施工程项目的工程分包及自行施工情况,工程分包及自行施工涉及业务范围、业务占比等;
(六)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工程分包模式、自行施工模式等披露公司的质量控制体系、执行标准、控制措施及整体评价;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重大项目质量问题,并说明可能产生的工程回款、收入确认及诉讼仲裁等风险。重大项目是指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的项目;
(七)上市公司应当区分不同业务类型(如公共装修、住宅装修;装修业务、设计业务等)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等财务数据以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口径;
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业务的,还应当披露互联网业务开展情况,如互联网业务分部的体验店数量、体验店分布区域及营收情况等;
(八)上市公司应当区分不同业务类型(如公共装修、住宅装修;装修业务、设计业务等)披露近2年项目成本的主要构成,如原材料、人力成本等,并分析近2年成本构成要素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九)上市公司应当汇总披露报告期内未完工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金额、累计确认收入、未完工部分金额。公司需披露重大未完工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工期、完工百分比、本期及累计确认收入、回款情况、应收账款余额。项目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差异的,还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十)上市公司应当汇总披露报告期内已完工未结算项目的情况,包括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预计损失、已办理结算的金额、已完工未结算的余额。公司需披露重大已完工未结算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已办理结算的金额、已完工未结算的余额,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情况、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变化,以及相关项目结算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还应当说明长期未结算的原因及预计损失;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安全生产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披露影响及应对措施;
(十二)上市公司开展境外项目的,还应当披露境外项目的数量、金额、区域分布情况以及重大境外项目的工期、结算、回款情况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依据自身业务模式和结算方式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进行详细披露,并披露行业特殊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时点、核算依据等。如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还应当详细披露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按照不同业务模式对应收款项的确认、回款条件、坏账计提政策进行详细披露;
(三)若存在账龄超过三年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附注中详细披露该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并提示回款风险等。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内通过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公司上一季度的以下经营情况:
(一)按业务类型(如公共装修、住宅装修;装修业务、设计业务等)披露新签订单金额、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已签约未完工订单金额、已中标尚未签约订单金额;
(二)重大项目对应合同金额、工期安排、工程进度、收入确认情况、结算情况及收款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与回款的情况、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变化,以及相关项目结算和回款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第九条上市公司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对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中止、撤销等可能导致影响项目或合同收入30%以上的情况的,应当说明影响及后续安排。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同时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本指引所称“以上” 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