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01-18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9〕9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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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保护工具交易经手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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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现就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交易经手费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交易经手费的收取标准为:按信用保护工具成交名义本金金额的百万分之1.5双向收取,单笔交易经手费超过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二、试点初期,暂免收取信用保护工具交易经手费,恢复收取时间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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