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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依法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阅,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的,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阅人员: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决策程序股东投票的具体情形,以及反对票、弃权票的具体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存在相关诉讼、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充分保障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发行工作的进展情况;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已经确定,是否已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若确定,请披露发行对象的相关情况、认购情况及认购资金来源。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