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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申请人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盈利能力方面等多项监管指标存在不达标的情形。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监管指标不达标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风险,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显要位置作重大事项提示。请申报会计师、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报送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明确本次定向发行尚未确定对象。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发行工作的进展情况;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已经确定,是否已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若确定,请披露发行对象的相关情况、认购情况及认购资金来源。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