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水利厅内部审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二月三日
吉林省水利厅内部审计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厅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审计处在厅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履行内审工作职责的专职审计机构。
第四条 审计处按照厅长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利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水利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水利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水利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水利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水利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全省水利资金和水利重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和指导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厅长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审计处履行内审职责时,必须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具体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以明确审计范围、目标和任务等。
第六条 审计工作计划经厅长批准后,审计处方可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定,按照厅长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按照审计工权限,合理调动审计资源,组织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依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作好审计通知书发放、审计证据获取、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等具体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事项后,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十日内以书面意见回复审计组。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 审计处及审计组要将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审计情况及时向厅长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经批准后,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情况下达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和意见同时报送主管厅领导,抄送人事处。
第十二条 为巩固内审成果,审计处要抓好后续审计工作,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实施审计监督。(检查审计决定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四条 审计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厅直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按《吉林省水利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厅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