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的规定,对南宁市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二、本制度所称城市建设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融资贷款及利用外资或项目业主注资以后由财政担保偿还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审计机关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对确定的审计项目下达审计通知书。对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重点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审计机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书;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五、南宁市市城市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依法接受审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按照项目在建、项目竣工决算及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和要求严格进行审计。审计机关进点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六、工程竣工,建设单位须及时收集竣工决算资料,并在三个月内书面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未经竣工决算审计,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借故拖延、拒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依法给予处罚。
七、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审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要进行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和财经法规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审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被审计单位不遵守以上第五、六、七、八、九项的,建设部门将视其为不良记录载入数据库。
十二、监察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做到随移随办。对拒绝和不配合审计的单位和个人属监察对象的,监察机关应根据审计机关的请求,对审计对象发出监察建议书。
十三、本制度于2003年3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