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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2-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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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香港)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

小竹前瞻:本文介绍了H股“全流通”业务的规范和运作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负责集中存管证券,并提供相关服务。适用的业务包括股份托管和存管、代理人服务、交收安排与风险管理措施等。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为规范H股“全流通”业务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H股“全流通”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联合发布的《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在H股“全流通”业务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中国结算持有的H股“全流通”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将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的证券集中存管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并办理H股“全流通”证券涉及的托管和持有明细维护、跨境结算、代理人服务等业务。本公司的证券持有记录,是中国结算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第三条H股“全流通”业务涉及的股份托管和存管、代理人服务、交收安排与风险管理措施等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 托管和存管


第四条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的H股上市公司应将股份集中存管于中国结算,并由中国结算委托本公司作为相关股份在香港市场的名义持有人,办理股份托管业务。


第五条本公司协助H股上市公司将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的股份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登记至香港股份登记机构。


第六条本公司在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将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的股份集中存管至该账户,使其成为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流通的上市股份。


第七条本公司为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为其办理股份持有明细维护和资金结算,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三章 代理人服务


第八条本公司为中国结算办理送股、投票、公司收购等代理人服务。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相关信息后通知中国结算。


第九条在送股到账日,本公司将香港结算派发的股份总额记增至中国结算的证券账户。


第十条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投票意愿,向香港结算申报电子投票或现场投票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公司收购申报数据,完成公司收购业务。


第四章 交收安排


第十二条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的交收指令,完成与香港证券公司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根据该交收结果,完成本公司与中国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第十三条交收安排如下: T+1日(T日指H股交易日)上午,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的交收指令,与香港证券公司通过香港结算中央结算交收系统(以下简称CCASS系统)进行预对盘处理,交收类型为“DVP”。


T+2日日终,本公司与香港证券公司以货银对付方式完成券资交收。


T+2日日终,本公司与中国结算完成证券交收,以及交易资金应付部分的跨境资金划付。


第十四条本公司将在每年年底根据境内与香港的交易交收安排确定下一年的交收安排,并通知中国结算。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做出特殊交收安排的(具体安排见第五章风险管理措施),本公司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中国结算。


第五章 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本公司、中国结算、境内证券公司和香港证券公司签订四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H股“全流通”业务的日常管理、风控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六条如本公司未足额收取香港证券公司给付的资金,则本公司延迟与中国结算的交收安排。


本公司将协助中国结算向相关失责方追索违约资金或证券。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如水灾、特殊天气情况、地震或其他天灾、火灾、战争、暴动、动乱、劳资纠纷、意外、政府行动、通讯或电力故障、设备或软件失灵)或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的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H股“全流通”业务不能正常进行的,本公司可以决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H股“全流通”业务,并及时向市场公告。


第十八条如因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本公司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指南规定的职责,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业务收费


第十九条在H股“全流通”业务中,本公司以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为单位计算应向中国结算收取的费用,相关收费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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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费用均以港币计算和收取。


2、按香港结算标准收取的,香港结算标准如有调整,本公司相应调整。


3、香港交易结算机构在香港市场直接扣收的相关费用,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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