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2-02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6〕73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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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

小竹前瞻:该文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化工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等化工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应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包括化工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影响、公司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的分类和用途等信息的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等化工相关业务的,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从事化工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化工行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前款规定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贸易、产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化工行业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公司从事下列化工细分行业的,除披露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从事化肥行业的,应当披露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政策、农业补贴等相关支持性政策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从事农药行业的,应当披露农药产品登记政策、生产许可政策、主要进出口贸易及税收政策等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从事民爆行业的,应当披露行业生产及销售资质管理、价格管制、产销环节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四)从事日化行业的,应当披露化妆品进出口限制及相关税收政策、原料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五)从事轮胎、橡胶行业的,应当披露主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六)从事其他化工细分行业的,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对报告期内的宏观政策、法律法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披露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主营产品所属细分行业,披露以下反映行业整体发展情况及公司行业地位的信息:


(一)行业所处周期及变动情况、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更新情况、产能和开工概况、准入和生产资质取得情况,以及对行业未来主要发展趋势的分析与判断;


(二)结合公司自身技术水平、科研能力、资源配置、生产规模与效能、成本控制情况及产品特点、产品市场占有率等,分析公司的行业地位、核心竞争优势和主要劣势。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经营模式,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与行业惯例,披露公司主要产品的分类、属性、用途、运输与存储方式,并说明主要产品的上下游产业链、主要产品价格的影响因素等情况。公司可以使用表格、图片、流程表等方式进行辅助描述。


公司已在前次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其经营模式,报告期内未进行调整的,可以简化披露并提供查询索引。报告期内发生调整的,应当披露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经营模式,并分析新模式的特点、优劣势和风险。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自身研发创新方面的信息,包括创新机制、人才储备、专利及配方等技术储备,以及在主要产品和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应用情况。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成本要素构成情况,按下列要求披露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模式,及其价格波动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


(一)以煤炭作为主要原材料或燃料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原料煤的采购模式和价格变动情况,说明是否享受行业优惠政策及具体内容,并量化分析其价格波动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


(二)以天然气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购气模式、购气量、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说明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及具体方式,并量化分析其价格波动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


(三)以石油化工产品作为主要原材料、辅料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材料的采购模式、定价策略和结算方式,并简要披露材料价格与原油价格的关联性和传导机制;


(四)以矿石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应当按照自产或外购分项披露报告期内矿石取得情况。外购矿石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矿石采购模式、采购数量和价格变动情况,并量化分析采购价格变动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


(五)以电力作为主要动力的,应当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单位产值能耗情况、是否享受优惠电价,并量化分析电价政策和购电价格变化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


(六)以其他产品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应当结合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主要特点,披露报告期内该原材料的采购模式和价格变动情况,并分析其价格波动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


第六条上市公司采用衍生产品交易等金融手段应对前条主要原料或燃料价格波动风险的,应当分类汇总披露相关金融产品的持有目的、金额、风险敞口、套期保值效果、可能承担的最高损失金额及相关会计政策。


公司采用阶段性储备等其他方式进行应对的,应当披露相关措施的具体策略及报告期内实施情况,并量化分析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的影响。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生产工艺、流程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和优劣势。生产流程较复杂的,应当使用图表等方式进行辅助描述。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产能与开工情况,包括各厂区的设计产能、报告期内的产能利用率、在建产能及投资建设情况、生产线的扩充调整能力及实际增减情况,以及产品线或产能结构优化调整情况等。


公司报告期内出现非正常停产情形的,还应当披露非正常停产的原因、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复产情况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定价策略及报告期内价格变动情况,并按主要产品种类、细分行业对销售收入和相应的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进行分类汇总披露。


公司存在自销、他人代销、连锁、线上线下或多级经销等多种销售渠道的,还应当分类列示各主要销售渠道实现的收入及其相关会计政策。


第十条上市公司生产过程中产出联产品、副产品、半成品、废料、余热利用产品等,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以下销售情况:


(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联产品、副产品、半成品、废料、余热利用产品的名称、主要应用领域、产量、销售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渣、废液等对外销售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处置情况,包括主要销售对象及其占比情况、定价方式和处置周期;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力、蒸汽、余热等产品对外销售或用于除生产外用途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销售情况,包括主要销售对象及其占比情况、合作方式和定价方法。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生产计划的影响。


报告期内国家、行业或公司的安全生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披露对公司生产运营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从事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化工行业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环保投入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报告期内公司发生重大环保违规事件的,应当披露违规事件的具体情形、处理结果,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以下重要财务信息:


(一)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占比达到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50%以上的,应当披露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预计产能、建设周期、在建工程转固情况;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减值情况。公司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应当披露减值资产或存货的具体类别、减值的确定依据、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对公司当期和未来业绩的影响;


(三)安全生产费计提情况。公司按照规定应计提安全生产费的,应当披露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报告期内计提和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国内外或地区化工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或其他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行业性重大事件,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消耗能源价格等发生变动,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价格变动情况、影响程度和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出现非正常停产、检修、整改、复产等情形,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影响程度和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故,或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或认证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以下主要经营数据,并按照主要产品类别分类列示: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三)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节 附则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披露行业、公司的整体情况,以及关键技术指标时,应当参照相关国家或国际标准,并注明该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制定机构。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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