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2-02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6〕73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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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号——农林牧渔

小竹前瞻:该文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农林牧渔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应该如何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包括对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的披露要求,对公司所处行业周期波动特点及市场供需情况的描述要求,还有对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等的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以下简称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农林牧渔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土地政策、支农惠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食品安全和环保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行业周期波动特点及所处的周期阶段、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格局等,并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公司情况,说明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和劣势。


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披露数据来源。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的经营模式和行业上下游情况,公司可以使用表格、图片、流程表、列举等方式进行辅助描述。


公司已在前次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其经营模式,报告期内未进行调整的,可以简化披露并提供查询索引。报告期内发生调整的,应当披露调整的原因,并分析新模式的特点、优劣势和风险。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主营业务的供需情况、分季度财务数据变化情况等,披露主营业务季节性波动的特点,以及公司存在的经营风险。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拥有的生产经营相关资质及有效期限,并披露报告期内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的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资源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公司使用的主要技术,如育苗育种技术、养殖技术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农场或种植基地、林场、养殖基地、海域使用权的所有制形式及取得方式。公司通过承包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或水域的,应当披露合同双方基本情况、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标的面积、合同期限及租赁价格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存在与农户合作生产模式的,公司应当披露与农户的合同约定和执行情况,包括双方权利与义务、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方式和约束机制、报告期内农户违约或产品质量不达标情况等。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定价策略及报告期内价格变动情况,并区分销售渠道,分别披露销售量、销售收入和相应的成本构成及其变化情况。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除披露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采用经销模式的,还应当披露各级经销商的数量、与经销商的结算方式、结算价格的确定依据以及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经销商窜货等违反约定的情况;


(二)公司客户规模较小且较分散的,应当披露客户构成的稳定性及其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应收账款的回款风险、个人客户的获取方式、销售流程和结算政策以及向个人客户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


(三)公司有线上销售业务的,应当披露公司主要线上销售渠道以及报告期内线上营业收入、毛利率、物流成本、退货率及同比增减情况。线上销售渠道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生产计划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风险事件包括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疫病、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


第十条上市公司从事农业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按照产品类别分项披露的主要产品种植面积、亩产、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


(二)主要产品定价方式,公司产品受国家最低收购价格保护的,还应当披露国家最低收购价格、公司的收购成本和销售价格。


公司从事种业业务的,还应当披露主要品种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在审品种的审核状态及主要品种的经营权来源,公司以授权方式获得产品经营权的,应当结合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披露协议期限、许可费用、权利义务及是否独家授权许可。


公司从事土地出租业务的,还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可供出租和实际出租的土地面积、土地租金单价、收入等。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从事林业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按照林种类别分项披露的主要林种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率、蓄积量、采伐量、年度采伐限额、主伐年龄和轮伐期;


(二)按照自主造林、收购森林资源、合作联营等培育模式分项披露的林木数量、金额和占比;


(三)结合公司资源环境和林种结构,披露下一年度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更新方案,并分析方案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从事畜牧业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畜禽产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


(二)报告期内公司畜禽出栏量,以及报告期末存栏量;


(三)报告期内公司饲料产能和产量,并按照自产和外购等取得方式分项披露饲料数量、金额和均价,分析饲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从事下列渔业细分行业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从事水产养殖业务的,应当按照主要产品类型分项披露不同养殖模式下产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


(二)从事水产捕捞业务的,应当披露捕捞作业的类型、主要场所、捕捞限额的情况,以及水产捕捞的主要品种、各品种的捕捞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披露以下行业具体会计政策和财务信息:


(一)结合公司销售模式、客户类型、结算方式等披露收入确认政策和时点;


(二)结合相关协议披露公司生产经营和研发过程中种质资源、品种使用权、种猪、育苗等资源的会计确认政策,种质资源、品种使用权等资源确认为资产的,还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披露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的依据;


(三)报告期末存货的明细、数量、金额,并结合生长周期、自然灾害、市场供求关系、与农户合作合同等影响因素说明存货可变现净值确认方法和跌价准备计提、转回情况;


(四)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生物资产的生产周期、流动性、生长环境等特点披露公司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等会计政策;


(五)区分自行繁育、外购等分项披露报告期末公司生物资产的数量、金额和淘汰率,并披露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的确定依据,以及期末减值测试情况和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征对公司存货、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财务数据、资金安排、营运资金、人员安排的影响,并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还应当披露土地、加工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季节性停用情况及相关会计确认政策。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政府补助的主要内容和报告期内合计金额,并说明政府补助的持续性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金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行业性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经营所在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或水源、土壤、水域、空气等生态环境受到污染,且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实际或预计损失金额、保险投保情况、实际或预计获得的赔偿金额,并说明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因污染物超标排放或重大环保事故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应当及时披露处罚的内容、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出现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疫病类型、实际或预计损失金额、保险投保情况、实际或预计获得的赔偿金额,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在育种技术、新产品研发、疫病防控和药品残留控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包括技术优势、风险因素、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从事种业业务,新品种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的,应当及时披露该品种的审定编号、品种来源、适宜种植区域等,并披露相关研发投入资金、研发时间、生产试验和田间栽培情况。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对产品投保且投保金额重大的,应当结合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以下主要经营数据,并按照主要产品类型分项列示:


(一)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量及同比增减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量及同比增减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产品库存量及同比增减情况。


第三节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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