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0-30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20〕583 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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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小竹前瞻: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实施细则,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遵守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建立内控和合规管理制度,不得违反持股限制、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规定,并由指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交易登记和结算事宜。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行为,做好与中国证监会相关修订规则的衔接落实,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36号)同时废止。


二、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股票期权、债券回购具体品种和交易方式另行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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