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1-14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9〕22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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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号公告】《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

小竹前瞻:该指引规范了在联交所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内未上市股份到联交所上市流通行为,包括全流通的定义、申请流程、股份转登记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可自主协商确定申请流通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并委托H股公司提出全流通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办理股份转登记,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后遵守相关规定。

现公布《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附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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