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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4-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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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非全资子公司员工股份的会计处理】:公司向非全资子公司的员工授予股份,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小竹前瞻:上交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2期中发布了股份支付系列之授予非全资子公司员工股份的会计处理的经典案例。

案例:A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向A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B公司部分员工授予10,000份A公司股票期权。B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中未特别规定涉及股份支付的费用由A公司完全承担。A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权。A公司向B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是否需要由B公司的少数股东分摊?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B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分别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条的规定,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本案例中,接受服务企业为B公司,结算企业为A公司。在B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由于其没有结算义务,应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和资本公积。在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应当确认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在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1-12的说明,母公司向子公司高管授予股份支付,在计算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时,虽然子公司的股权激励全部是由母公司结算,但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中应包含按照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分享的子公司股权激励费用。因此,本案例中,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损益应包含按照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20%分摊的股权激励费用;相应地,贷方增加的资本公积中不属于母公司份额的部分(即20%),也应当计入少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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