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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4-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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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合伙企业并表的会计处理】:公司投资合伙企业,认缴比例49%,实缴比例99%,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小竹前瞻:上交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2期中发布了合并财务报表系列之认缴制下合伙企业并表的会计处理的经典案例。

案例:A公司为医药行业上市公司。20X0年1月,A公司与B公司(创投公司)和C公司(从事酒店行业)签订合伙协议,成立D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比例分别为49%、2%、49%。同月,A公司、B公司分别实缴5000万、50万,均已完成出资义务,A、B、C公司实缴出资比例分别为99%、1%和0%。20X3年,C公司因资金原因一直未缴纳出资额,且据了解C公司出资意愿较弱。合伙协议中也未明确实缴出资期限。D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医药领域投资,B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A公司和C公司为有限合伙人。D合伙企业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A、B、C公司各委派1名代表组成,对外投资业务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一致同意,其他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有效。D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原则为在支付基金管理费用等费用、返还各合伙人实缴投资本金后,余额在各合伙人之间按实缴比例分配。A公司未将D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在分析A公司是否应将D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时,应结合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决策机制等进行综合分析。特别关注在出资极少或未出资情况下,C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从D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来看,A公司从事医药行业,与D合伙企业投资方向一致。C公司从事酒店行业,无医药行业经验,表明其很可能缺乏实质性参与投资项目筛选的能力。A公司在D合伙企业中的参与度和专业性更高,A公司有动机也有能力主导D合伙企业的相关活动。从利润分配机制来看,D合伙企业利润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截止目前,A、B、C公司实缴出资比例为99%、1%和0%。因C公司长期未实际出资,A公司实际享有D合伙企业绝大部分的可变回报。从决策机制来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A、B、C公司各委派1名代表组成,合伙企业的可变回报分配按实缴比例在合伙人之间分配。C公司并未实缴,不享有或承担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而A公司承担了合伙企业投资活动主要的风险和收益,更有经济动力获得对合伙企业相关活动的主导权。


综上,除非有证据支持C公司未实缴出资存在合理的商业理由以及C公司拟实缴的时间等佐证C公司参与合伙投资是存在商业实质的,否则A公司实缴比例99%,且承担了合伙企业投资活动的主要风险和收益,对D合伙企业构成控制,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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