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为医药行业上市公司。20X0年1月,A公司与B公司(创投公司)和C公司(从事酒店行业)签订合伙协议,成立D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比例分别为49%、2%、49%。同月,A公司、B公司分别实缴5000万、50万,均已完成出资义务,A、B、C公司实缴出资比例分别为99%、1%和0%。20X3年,C公司因资金原因一直未缴纳出资额,且据了解C公司出资意愿较弱。合伙协议中也未明确实缴出资期限。D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医药领域投资,B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A公司和C公司为有限合伙人。D合伙企业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A、B、C公司各委派1名代表组成,对外投资业务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一致同意,其他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有效。D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原则为在支付基金管理费用等费用、返还各合伙人实缴投资本金后,余额在各合伙人之间按实缴比例分配。A公司未将D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在分析A公司是否应将D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时,应结合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决策机制等进行综合分析。特别关注在出资极少或未出资情况下,C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从D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来看,A公司从事医药行业,与D合伙企业投资方向一致。C公司从事酒店行业,无医药行业经验,表明其很可能缺乏实质性参与投资项目筛选的能力。A公司在D合伙企业中的参与度和专业性更高,A公司有动机也有能力主导D合伙企业的相关活动。从利润分配机制来看,D合伙企业利润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截止目前,A、B、C公司实缴出资比例为99%、1%和0%。因C公司长期未实际出资,A公司实际享有D合伙企业绝大部分的可变回报。从决策机制来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A、B、C公司各委派1名代表组成,合伙企业的可变回报分配按实缴比例在合伙人之间分配。C公司并未实缴,不享有或承担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而A公司承担了合伙企业投资活动主要的风险和收益,更有经济动力获得对合伙企业相关活动的主导权。
综上,除非有证据支持C公司未实缴出资存在合理的商业理由以及C公司拟实缴的时间等佐证C公司参与合伙投资是存在商业实质的,否则A公司实缴比例99%,且承担了合伙企业投资活动的主要风险和收益,对D合伙企业构成控制,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