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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4-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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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电站处置收益非经列报问题】:公司出售电站子公司股权产生的损益是否可计入经常性损益?

小竹前瞻:上交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2期中发布了其他系列之新能源电站处置收益非经列报问题的经典案例。

案例:A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光伏发电的开发运营。公司自20X0年开始实施战略转型,经营模式从单一的新能源发电业务,逐渐向新能源电站的开发-建设-出售光伏电站业务、新能源发电资产管理等业务拓展。此外,公司成立股权管理部并制定《资产出售管理办法》,每年制定年度电站出售计划和预算。公司申请新能源项目核准时,通常将项目核准至项目所在地注册的子公司名下。因此,公司出售电站的业务体现为出售电站子公司的股权。20X1年,公司转让三家全资电站子公司股权,获取转让收益4.2亿元,新能源发电电站处置收益是否可列报于经常性损益?


分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相关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就光伏发电行业而言,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对电站的销售具有商业合理性,在实务中也较为常见。本案例中,A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光伏电站的开发运营,“开发—建设—出售光伏电站业务”与其正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公司制定了《资产出售管理办法》,对出售电站做出明确规划,此类业务将成为其商业盈利模式的一部分。由此可见,电站出售业务是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并非是偶发性的,相关损益可列报为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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