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1-28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2〕28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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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

小竹前瞻:本指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的转让及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基金通平台是本所设立的为基金份额转让提供场所及设施的服务平台。基金份额在基金通平台转让及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基金管理人可以向本所申请为在上市的基础设施基金或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份额开通基金通平台转让业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场参与人:


为便利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等基金份额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推出了基金通平台,并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通平台仅面向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提供特定基金品种的转让服务。


二、开通基金通平台转让功能的基金产品列表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初期仅开通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转让功能。


三、基金通平台上线初期,仅支持投资者采用报价转让方式卖出、做市商采用报价转让方式买入基金份额。投资者报价转让买入、做市商报价转让卖出基金份额和询价转让方式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指引》实施初期,本所上市基金的做市商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基金通平台做市商。


五、本所不对基金通平台参与机构和投资者收取费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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