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国结算基金业务参与主体:
为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开展份额转让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结算
2022年1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以下简称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开展份额转让相关登记结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通过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开展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等份额转让相关业务,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基金及参与人管理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在接入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开展做市转让业务前,向本公司申请开通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做市转让业务权限。
第四条做市商应在接入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开展做市业务前,向本公司申请开通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做市业务权限。
已开通做市业务权限的做市商为特定深证基础设施基金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同时作为该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该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做市商所属基金销售机构)。
第五条深证基础设施基金通过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开展份额转让业务前,其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公司申请为该基金开通深交所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业务权限。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仅可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以下简称具备做市转让权限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办理做市转让业务:
(一)该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已开通份额转让业务权限;
(二)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中将该基金销售机构设置为该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该基金销售机构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开通为该深证基础设施基金提供做市转让服务的权限。
第七条做市商仅可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以下简称具备做市权限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办理份额转让相关业务:
(一)该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已开通份额转让业务权限;
(二)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TA系统中将该做市商所属基金销售机构设置为该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该做市商已在深交所申请开通为该深证基础设施基金提供做市服务的权限。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一节证券账户及交易账户
第八条投资者在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参与做市转让业务,应使用本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及其绑定的交易账户。
第九条做市商在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开展特定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的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等业务,应使用在深交所报备为该基金关联证券账户的深市A股账户(以下简称关联证券账户),以及在深交所报备为该基金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做市专用的本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做市专用基金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
做市商向深交所报备的做市专用基金账户相关交易账户,应为在该做市商所属基金销售机构处开立,且与该基金账户具有绑定关系的交易账户。
第十条做市商不得直接申请注销特定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的关联证券账户、做市专用基金账户,或撤销做市专用基金账户与相关交易账户的绑定关系。
做市商如需注销特定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的关联证券账户、做市专用基金账户,或撤销做市专用基金账户与相关交易账户的绑定关系,需先向深交所申请了结该账户在深交所基金通平台的相关业务。
第二节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在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开展做市转让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向本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深交所基金通平台结算备付金账户(销售机构);已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基金销售机构,也可使用现有账户作为深交所基金通平台结算备付金账户(销售机构),但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开展做市业务的做市商,其所属基金销售机构应向本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深交所基金通平台结算备付金账户(做市商)。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开立深交所基金通平台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登记托管
第十四条做市商可申请为其持有的已开通份额转让业务权限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份额办理做市份额转入转出业务。其中,做市商可通过做市份额转入业务,将其持有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从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托管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或通过做市份额转出业务,将其持有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从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第十五条做市商不得申请为限售基金份额、处于锁定或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办理做市份额转入转出业务;对于特定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做市商当日申请的做市份额转出与做市份额转入业务轧差后为净转出的,做市商应确保净转出份额数量不得超过其当日开市前做市专用基金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中持有该基金的可用份额数量。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不得自行对已开通份额转让业务权限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办理份额强制调整、强制赎回等业务。
第十七条对于已开通份额转让业务权限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登记在本公司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于权益登记日三个交易日前,将基金权益分派方案通知本公司,并于红利发放日,将现金红利确认数据发送至本公司,本公司据此生成现金权益分派通知,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同时进行现金红利资金清算处理,生成现金红利资金交收指令,红利发放日的次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之间进行现金红利款交收;登记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份额,权益分派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已开通份额转让业务权限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发生协助执法等业务时,本公司在受理相关协助冻结、扣划要求后,于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等业务的交收程序完成后,根据交收结果协助完成冻结、扣划等处理。
第五章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置
第十九条本公司于每交易日日终,根据深交所提供的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结果等相关数据,办理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本公司以开放式基金账户及其绑定的交易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因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业务导致的份额变动进行轧差处理。对于轧差结果为份额净减少的,本公司按照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TA系统中为该基金代码设置的赎回明细分配原则,采用“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原则处理;对于轧差结果为份额净增加的,相应份额过户日期记为业务处理日。
第二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做市商未能在本公司规定的时点前足额履行基金份额交收义务的,构成证券交收违约。
对于发生证券交收违约情形的,本公司可视情况对违约的基金销售机构或做市商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该机构在本公司的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做市转让业务权限或做市业务权限;
(二)提请深交所协助限制该机构开展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等业务;
(三)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二条对于做市转让业务,本公司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组织办理相关资金的清算和交收,不承担中央对手方责任,不提供资金交收担保。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于交易日(T日)日终,根据深交所提供的做市转让结果,分别以深交所基金通平台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对做市转让业务资金交收双方T日达成的全部做市转让业务涉及的资金进行轧差清算,并于T+1日通过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系统向相关基金销售机构下发非担保资金交收指令。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计算做市转让业务涉及的资金时,按每笔成交的做市转让业务,采用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五条对于T日发生的做市转让业务,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本公司下发的资金清算数据及资金交收指令,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前使用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交所基金通平台资金结算账户,通过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系统,完成做市转让业务的相关资金交收。
其中,使用做市专用基金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申报的做市转让业务,相关资金应使用深交所基金通平台结算备付金账户(做市商)完成交收;使用其他账户申报的做市转让业务,相关资金应使用深交所基金通平台结算备付金账户(销售机构)完成交收。
第二十六条对于基金销售机构未能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前,按本公司下发的资金交收指令足额支付应付资金的情形,资金交收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本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未能足额支付深交所基金通平台结算备付金账户(销售机构)应付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本公司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该机构在本公司的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做市转让业务权限;
(二)提请深交所协助限制该机构开展做市转让等业务;
(三)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未能足额支付深交所基金通平台结算备付金账户(做市商)应付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本公司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该机构相关做市商在本公司的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做市业务权限;
(二)提请深交所协助限制该机构相关做市商开展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等业务;
(三)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受投资者委托,代投资者提交做市转让申报,应当对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基金份额是否充足进行审查。投资者账户内资金或基金份额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做市转让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因投资者交收违约而不履行相关交收义务。
第二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在为投资者办理做市转让相关资金结算业务前,应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解释本指引,并明确双方在做市转让业务中,相关资金及基金份额结算业务的处理原则。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在其与基金销售机构、做市商之间的协议中约定,如该机构在参与深交所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公司要求,暂停或终止委托其开展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章数据服务
第三十条本公司TA系统于T日20点后,将T日通过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业务获得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及做市商的相关基金账户通知、非居民涉税信息、反洗钱信息等账户类业务数据与其他该基金管理人相关投资者账户类业务数据一并发送给该基金管理人;于T日20点前,向基金管理人发送其管理的已开通份额转让业务权限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相关开放式基金账户T日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业务的相关业务回报,以及截至该时点的份额对账数据。
其中,业务回报数据固定采用无明细方式下发;份额对账数据按照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TA系统中设置的全量或增量、有明细或无明细方式下发。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TA系统于T日20点前,向已开通做市转让业务权限的基金销售机构发送该机构T日具备做市转让权限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相关开放式基金账户T日做市转让业务的相关业务回报、资金清算数据,以及截至该时点的份额对账数据;于T+1日开市前,向已开通做市转让业务权限的基金销售机构发送该机构T+1日具备做市转让权限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相关开放式基金账户完成T日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业务处理,以及T日锁定解锁、冻结解冻、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TA系统相关业务申请预处理后的份额参考数据。
其中,业务回报数据固定采用无明细方式下发;份额对账数据按照基金销售机构在本公司TA系统中设置的全量或增量、有明细或无明细方式下发;份额参考数据固定采用全量无明细方式下发。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TA系统于T日20点前,向做市商所属基金销售机构发送相关做市商于T日日间具备做市权限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相关开放式基金账户T日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业务的相关业务回报、资金清算数据,以及截至该时点的份额对账数据;于T+1日开市前,向做市商所属基金销售机构发送相关做市商于T+1日日间具备做市权限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相关开放式基金账户完成T日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业务处理,以及T日锁定解锁、冻结解冻、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TA系统相关业务申请预处理后的份额参考数据。
其中,业务回报数据固定采用无明细方式下发;份额对账数据按照基金销售机构在本公司TA系统中设置的全量或增量、有明细或无明细方式下发;份额参考数据固定采用全量无明细方式下发。
做市商所属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了做市转让业务权限的,相关数据合并发送。
第三十三条特殊情况下,本公司可推迟或更新发送相关数据,并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为其管理并销售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办理做市转让业务,适用本指引关于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做市转让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转让相关业务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按照本公司费用标准收取。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相关机构授权或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费用的,本公司按照相关授权或委托办理。
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转让相关税收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