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6-29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22〕617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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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小竹前瞻: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本细则。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托管人、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等主体参与深交所债券托管、交易、账户、登记、结算业务的,应当接受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的自律管理。并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行为,做好与《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的衔接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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