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6-28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2〕99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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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小竹前瞻:《细则》旨在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上交所的债券交易行为,维护交易所债券市场秩序。适用范围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参与上交所债券市场的相关托管、交易、账户、登记、结算业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委托具有上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交易,委托具有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结算业务。并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高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便利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业务,根据2022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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