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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12-11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5〕96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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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新闻出版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五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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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五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21〕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图书出版发行以及新闻传媒业务(以下简称“新闻出版”)的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从事图书出版发行以及新闻传媒业务的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新闻出版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及行业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用户需求及新兴业态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图书出版发行、新闻传媒等主要业务类别,披露行业发展状况、公司行业地位、公司竞争地位等情况,并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是否一致。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图书出版发行和新闻传媒等主要业务分类,披露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经营状况以及各业务板块间的协同效应,并分类列示其营业收入。


第四条上市公司从事教材教辅出版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反映公司竞争优势和运营情况的信息:


(一)取得的关键资质许可及其变化情况,包括教材教辅编写、出版等资质以及相关资质的有效期、已有自编教材教辅产品种类等;


(二)主要产品的经营情况,包括自编教材教辅和租型出版教材教辅的销售码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租型费用、毛利率、增长率等;


(三)教材教辅的主要销售区域和主要竞争对手,以及报告期内新市场区域或业务领域的开拓情况。


第五条上市公司从事教材教辅发行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主要教材教辅发行业务资质、已获得的主要区域教材发行权和有效期限;


(二)相关业务的发行量、发行码洋、营业收入、发行成本和毛利率等;


(三)教材教辅发行的结算政策以及收入确认时点。


第六条上市公司从事一般图书出版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行业竞争优势,包括主要编辑团队、优势选题、品牌业务领域、主要签约作者、优质版权相关信息等,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二)产品的相关情况,包括动销品种数、再版书籍占比、销售码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毛利率等;


(三)优势产品相关情况,包括主要优势产品类别、销售量、营业收入以及毛利率等,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四)出版业务的主要成本费用,包括版权费、稿酬、印刷成本、物流成本、公司主要推广促销活动相关费用等;


(五)不同销售模式下的经营情况,包括经销包退以及包销等销售模式下的营业收入及占比、平均退货比例、货款结算期限、收入确认政策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从事一般图书发行业务的,应当披露当期销售量、销售码洋、销售收入、采购成本、毛利率等。


公司开展线上销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披露其通过品牌电商平台、自建平台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占比。公司可以披露线上销售渠道建设情况,包括销售网站或网店的日均访问量、客户转化率、订单数量、PC及移动端订单占比等。


第八条上市公司从事图书发行业务的,应当披露联营租用和自有产权图书销售网点的相关情况,包括网点的区域分布情况、新增分店或关停原店、店铺改作他用、租用网点的平均租金水平、未来年度网点建设计划等。


公司有特色分店业务且对图书销售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特色分店的业务模式、运营面积、营业收入和利润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从事报纸和期刊出版发行等新闻传媒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主要竞争优势和经营模式,如刊号和资质的取得、采编业务情况、报刊分成政策等;


(二)主要报刊及类别、主要发行区域、对应的营业收入、订阅和零售的发行量及占比、市场占有率等;


(三)主要经营数据,包括营业成本、报刊发行收入、广告收入、服务或活动收入等,及各收入占比和其毛利率等。


第十条上市公司从事广告业务的,应当按照广告代理模式和广告自营模式分类披露广告业务情况,包括不同模式下的收入和成本,代理商数量、平均代理期限、结算政策等。


公司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应当披露广告代理权的相关情况,包括代理权的有效期、主要代理媒体、相关业务的营业收入和毛利率等。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阅读业务的,应当披露主要媒介、盈利模式、主要成本、营业收入,及与其它业务板块的协同效应等。


公司通过自建网站、手机app、微信及微博等渠道从事上述业务的,可以披露网站或app注册用户和活跃用户数、读者平均阅读时间、资讯类网站日均访问量(PV)、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的粉丝和订阅数量、总阅读和转载量、增长速度以及单篇阅读量等。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从事在线教育业务的,应当披露主要业务模式、盈利模式、营业收入和成本等,以及电子化课程数量、课均浏览量、用户数量、付费用户每月人均消费等运营信息,还可以结合行业和竞争对手状况分析上述业务面临的经营风险。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的,应当按主要业务类型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推广营销费用及其占收入比例、付费用户数量、ARPU值、充值流水等,并披露游戏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和确认时点、重要游戏的运营模式以及收费方式等。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参加重要招投标并获得区域教材教辅发行权的,应当及时披露发行权的范围和有效期,并结合公司近3年情况和行业数据量化分析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


公司应当在春秋两季教材教辅征订及发行业务完成后及时披露发行收入与成本、结算时点和款项回收等情况。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从事一般图书出版业务的,应当按季度披露销售码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毛利率等。公司可以披露行业竞争优势和优势产品的变化情况,包括重大选题、签约知名作者、重要版权、打造畅销书籍等,并量化分析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从事报刊业务且影响重大的,应当按季度分主要报刊类别披露报刊发行量、全国或地区销售量占比、已签订的广告订单额、已确认的广告收入、服务收入、广告违法违规处罚等。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且影响重大的,应当按季度分主要业务类型披露已确认的营业收入、成本、推广营销费用及其占收入比例、付费用户数量、ARPU值、充值流水等。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投资新兴业态且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投资标的的主要业务、经营模式、盈利模式、行业现状、主要竞争对手和可比公司的运营状况,并充分提示财务、运营等风险。相关标的已运营的,还应当披露其营业收入、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核心竞争力等,并分析与其他业务板块的协同效应。


第三节 附则


第十九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新兴业态,指由服务行为、技术行为变化导致的产业行为变化后的营业形态,如商业模式的变化、产业链的变化等。


(二)区域可以区分国内与国外,国内按省、直辖市划分。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划分大区,或对区域进行细分。


(三)码洋,作为一项统计标准,是指图书的原价与册数的乘积。


(四)线上销售,是指顾客通过计算机、手机或其他移动设备等利用互联网渠道购买商品而实现的销售。


(五)ARPU,是指用户平均收入,即公司在一段时间内从每个用户获取的平均收入。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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