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12-11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5〕96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藏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五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21〕3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五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21〕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国际政治、油气行业监管政策、环保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及影响因素,披露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和劣势。


相关行业发展状况和影响因素包括勘探开采证实储量、勘探开采技术发展、产品价格、勘探开采地域及相关经济与管制、竞争对手、竞争格局、市场发展趋势等。上市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披露数据来源。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勘探开采的主要业务情况,包括储量数量、储量价值、勘探开发钻井、开采生产量、销售量、勘探开采资本支出、安全环保等经营情况。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石油、天然气的以下储量数量信息:


(一)整体情况,包括按地理区域、产品类型披露的总证实储量、证实已开发储量、证实未开发储量的数量(期末储量概况表可参考附件1);


(二)变动情况,包括按照扩边与新发现、采收率提高、以前估计修正、油气资产购入及处置、采出等储量变化因素,披露的报告期内储量数量变动情况(储量变化情况表可参考附件2)。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石油、天然气的以下储量价值信息:


(一)整体情况,包括根据已证实的净储量、石油和天然气的平均价格、未来生产及开发成本、所得税支出以及贴现系数,计算并披露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公司权益内未来净现金流量标准化量度情况(证实储量未来现金流量表可参考附件3);


(二)变动情况,包括按照销售价格和未来生产成本变动、未来开发成本估值变动、扩边、新发现和提高采收率、贴现增加、所得税变化及其他因素,披露的贴现现金流量标准化量度的变动情况(贴现未来净现金流变化表可参考附件4)。


第六条上市公司在披露油气储量信息时,应当同时披露计算油气储量信息所遵循的评估准则,并披露在计算储量评估过程中采用的内部控制措施,编制储量评估的主要负责技术人员的资质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勘探开发钻井情况,包括按照勘探井、开发井分别披露的总体和各地域完钻总井数、净井数、生产井数和干井数。净井数、生产井数和干井数为公司权益所占份额的井数(勘探开发井情况表可参考附件5)。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销售经营情况,包括依据行业特性,分产品披露的销售量、销售收入,以及分区域披露的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勘探费用、折旧、折耗、摊销、减值亏损、矿权税费及其他税费(所得税除外)、税前利润、所得税、税后利润等重要经营数据(油气经营表可参考附件6)。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年度资本开支情况,包括结合自身行业经营情况披露的勘探开采支出、研究开发支出,以及为维修、替换或提高生产力而购买固定资产的支出情况等。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油气田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产能、截至报告期末的投资额、完成进度以及预计的竣工时间等。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包括石油、天然气及其他产品的下一年度勘探开发预计支出、产量、销售量,以及前述经营数据较本年度的增减情况与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安全生产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进行安全管理、发生安全事故及整改、实施安全生产举措及进行安全检查等情况。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环境保护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废水、废气、化学品的排放情况,漏油导致的土壤和水体污染情况,单位产值能耗情况,环保设施投资与油品质量升级改造情况,以及为治理污水、保持水土、复垦绿化等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与行业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


(一)勘探开发支出、资源税、安全生产费、资产弃置义务及其他类似费用的提取标准、年度提取金额、使用情况以及相关会计政策;


(二)基于企业会计准则,依据公司的自身经营模式和结算方式确定的油气资产资本化条件、时点及资产减值的计提标准等会计政策。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油气生产活动的资本化成本,包括物业成本,油气井或其他开采方式所需设备成本,辅助设备和设施成本,未完成的油气井设备和设施成本,累计折旧、折耗、摊销、减值亏损,净资本化成本等(油气生产活动相关资本化成本表可参考附件7)。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同时从事炼油、化工等多板块经营的,应当分业务板块,披露主要产品的产量、销售量、平均销售价格、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等主要经营数据,及其较前一年度的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内部采购量、销售量、采购销售占比等。公司各业务板块之间存在协同效应的,可以披露具体的协同效应情况及影响。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国内外地区石油、天然气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或其他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行业性重大事件,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营业成本、费用、利润、经营计划等方面的影响。上述事项包括:


(一)石油、天然气以及主要石油化工产品价格的重大变化;


(二)管网、勘探开发、原油贸易资质等石油和天然气行业领域的重大体制改革;


(三)资源税、石油特别收益金等税费的重大变化;


(四)车辆尾气国家排放标准等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


(五)勘探开采技术的重大突破和提升;


(六)与公司业务区域相关的主要国家和地区政治波动、石油勘探和开采领域的监管政策、进出口政策的重大变化;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直接或重要影响的行业重大变化。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该项目标的的总证实储量情况、目前生产状况以及未来产销规划等情况;


(二)公司预计该项目对本期净利润的影响;


(三)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本所或者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收购或出售油气田资产或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油气田资产总证实储量、证实已开发储量、证实未开发储量情况、资产状况、盈利能力、上市公司享有的权益份额及其对公司油气储量和产量的影响;


(二)油气田资产是否已获得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许可证及其对应的面积;


(三)涉及油气田的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停产、整改、恢复生产情况。公司主要油气田按照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进行停产整顿、整改,或者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需对部分生产井停产,影响重大的,应及时披露停产对公司年度产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的影响,并根据整改验收进展及时披露恢复生产情况。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的储量变化情况。公司在石油、天然气等方面有重大勘探发现,或在非常规油气领域取得重大进展以及开采工艺和技术的提升导致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储量的变动情况、拟增加的资本支出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矿业权的重大变动情况。上市公司取得、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或矿业权出现储量变化、权利展期、权益受限、权属争议等情形,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具体情形,并披露相关矿业权的勘查面积、总证实储量、生产规模、存续年限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从事原油期货等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保证金规模、主要业务风险、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安全事故。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及时披露事故的原因、处置情况、造成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等。公司赔偿金额可能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披露可能产生的预计负债金额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出现重大环保事故的,应当及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重大环保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因发生重大环保事故被相关部门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处罚、责令整改、停产等情况;


(三)重大环保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公司需承担的赔偿、补偿责任,以及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资本支出风险。公司因环保政策变化、非预期的重大勘探发现及生产设施更新改造,需要额外增加重大资本支出的,应当及时披露资本支出的金额、拟采取的筹资方式、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以下定期经营数据:


(一)按地理区域披露的石油、天然气和其他产品产量、销售量;


(二)石油、天然气和其他产品的平均销售或转让价格;


(三)勘探开发、炼油、销售、化工等业务板块的经营业绩,包括盈利或亏损情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第三节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披露标准如下:


(一)地理区域,是指某个国家、某一大陆中的国家群体或某一大陆。


(二)证实储量,是评估认为可合理确定采出的储量。如果采用确定法评估,未来的实际采出量超过证实储量的可能性高;如果采用概率法评估,实际采出量大于或等于证实储量的概率至少为90%。可采用可靠技术确立评估值的合理确定性。


(三)证实已开发储量,是利用现有设备和作业方法,或者在开采所需开发设备成本明显低于钻探新井所需成本的情况下,可从现有油气井中进行开采的储量;以及通过除油气井开采外的其他方式进行开采,利用储量估计时已安装的开采设备和基础设施可开采的储量。


(四)证实未开发储量,是在尚未钻井的矿区或利用现有油井仍需较大资本支出的地区已证实的储量。


(五)在计算石油和天然气储量未来净现金流量标准化量度时,平均价格须采用报告生效日前12个月所参照基准市场每月第一个交易日实现价格(基准价格基础上进行必要调整后的价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不考虑未来条件下的价格浮动。如已签订协议且协议中规定了产品价格,在协议期及合理预期的延长(更新、重新签订)协议期内采用协议价,其他期间按照上述要求价格执行。


未来生产及开发成本须根据历史投资与成本确定,不考虑未来条件下的浮动。


贴现系数为10%,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披露以其他贴现率计算的净现值,但应同时说明其披露原因。


所得税率应采用法定税率,包括当期(年末)税率以及已经立法未来实施的税率。


(六)在统计总井数、净井数等井数数量时,只包括在截止日前已开钻、到截止日未完钻的井,不包括计划的但到截止日尚未开钻的井。


(七)主要油气田,是指产量占上市公司总产量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油气田。


(八)油气产量单位,上市公司按照国际计量标准(如桶、立方英尺等)分别披露国内、国外的石油、天然气产量等信息的,应当披露与国内油气计量标准(一般为吨、立方米等)之间的换算公式。


(九)重大油气田建设项目,是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项目总证实储量、证实已开发储量、证实未开发储量中任一指标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指标的10%以上的建设项目。


(十)重大油气田投资项目,是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项目总证实储量、证实已开发储量、证实未开发储量中任一指标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指标的10%以上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投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附件:

1.期末石油和天然气储量概况表期末石油和天然气储量概况表


2.储量数量变化分析表储量数量变化分析表


3.证实储量未来现金流量表证实储量未来现金流量表


4.贴现未来净现金流变化表贴现未来净现金流变化表


5.历史(勘探井或开发井)钻井表历史(勘探井或开发井)钻井表


6.油气经营业绩表油气经营业绩表


7.油气生产活动相关资本化成本表油气生产活动相关资本化成本表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