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22-05-24
发文字号:
中国结算沪业〔2022〕46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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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

已修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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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168号)。

各证券发行人: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我公司取消在业务办理前债券、资产支持类证券发行人签署《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代理资产支持证券兑付、兑息协议》的相关要求。为明确上述事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5月24日起实施。《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及《委托代理资产支持证券兑付、兑息协议》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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