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理登记银行及B股发行公司:
B股运作以来,出现了以代理人公司(Nominees)名义进行股份登记的情况。这种做法违反了《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登记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深圳B股的运作秩序,经主管机关核准,现通知如下:
1、在B股管理的有关规则没有作出修改之前,不允许以代理人公司名义进行登记。
2、已经以代理人公司名义进行登记的,清算银行应于1992年4月30日前将每一代理人公司所代理的投资者资料报本公司。
3、尚未将投资者名册资料报本公司登记的发行公司,应会同包销商,对名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符合规则要求后方报本公司。
4、登记资料必须完整,报送名册必须字迹清楚。
今后,本公司对不符合有关规则要求的名册资料,将拒绝签收。望各代理登记银行和发行公司予以配合,共同做好B股登记管理工作。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2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