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03-27
发文字号:
深证发〔1992〕40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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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B股股东登记资料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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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代理登记银行及B股发行公司:


B股运作以来,出现了以代理人公司(Nominees)名义进行股份登记的情况。这种做法违反了《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登记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深圳B股的运作秩序,经主管机关核准,现通知如下:


1、在B股管理的有关规则没有作出修改之前,不允许以代理人公司名义进行登记。


2、已经以代理人公司名义进行登记的,清算银行应于1992年4月30日前将每一代理人公司所代理的投资者资料报本公司。


3、尚未将投资者名册资料报本公司登记的发行公司,应会同包销商,对名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符合规则要求后方报本公司。


4、登记资料必须完整,报送名册必须字迹清楚。


今后,本公司对不符合有关规则要求的名册资料,将拒绝签收。望各代理登记银行和发行公司予以配合,共同做好B股登记管理工作。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2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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