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债券上市公司:
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本所根据主管机关的指示,拟调整现阶段债券上市费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及主管机关的指示,现债券上市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债券上市初费的标准,按其发行面额总额的百分之零点零三计算,起点为三千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二、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债券上市的三天前交纳,对逾期不交纳上市费的,本所按逾期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百分之零点零三的滞纳金。
三、债券上市月费现阶段全免。
四、本所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再行修订上市费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