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股份有限(内部)公司(以下简称内部股份公司)发行与转让内部股份证的登记管理,根据《深圳市内部股份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是深圳市内部股份证的登记机构。登记公司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细则对内部股份证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三条内部股份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内部股份证后,即可提出登记申请。
第四条申请登记内部股份证须向登记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登记内部股份证的报告;
(二)市政府批准设立内部股份公司的文件;
(三)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内部股份证的文件;
(四)经内部股份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查签署的内部职工花名册;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最近一年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资产净值验证报告;
(六)登记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登记申请获接纳后,内部股份公司应与登记公司签订内部股份证登记服务合同和代理印制内部股份证服务合同。
第三章 内部股份证
第六条内部股份证采用折薄形式,所有内部股份公司发行的内部股份证除封面印刷各自的公司名称、徽标外,其他要素均为固定格式。
第七条内部股份证的印制费用由内部股份公司承担。
第八条内部股份证统一由登记公司保管,记录及签发。
第四章 重新登记
第九条凡于《暂行办法》公布前已发行股份的内部股份公司,属重新登记范围。
第十条重新登记程序
(一)由登记公司协助,内部股份公司负责对股东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新编制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按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和非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划分为两大部分,名册的内容为:序号、代码、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股数。
(二)没有股东代码卡的股东,应于清理时,由股东本人或代理人详细填写一张股东名卡,内部股份公司负责对名卡资料与身份证、银行存折(须为本市中行、工商行、建行及农行的电脑通存通兑活期
储蓄存折)原件核对。核对无误后,内部股份公司应在名卡“备注”栏内签章确认;
(三)有股东代码卡的股东,应于清理时出示股东代码卡,内部股份公司应在股东名册中注明代码号;
(四)清理期结束后,内部股份公司将股东名册(一式两份)及股东名卡送登记公司签收,股东名卡应按股东名册的序号顺序排列;
(五)登记公司对股东名册资料进行审查:
1、登记的总股份必须与市政府和人民银行文件的规定相符;
2、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必须与内部职工花名册相符;
3、已开立股东代码卡的股东,股东资料必须与登记公司电脑记录的有关资料相符。
(六)登记公司审查无误后,进行电脑登记,打印内部股份证,由内部股份公司领回发放。
第五章 发行登记
第十一条发行登记程序
(一)发行认购缴款前,无股东代码卡的内部职工,须填写一张股东名卡,经内部股份公司审核签章后,集中送登记公司办理股东代码卡;
(二)承担内部股份证发行的证券商,于认购缴款期满后三个营业日内,将内部职工持股名册送登记公司签收。名册内容为:序号、代码、姓名及股数。
(三)登记公司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五款的要求审查无误后,进行电脑登记,打印内部股份证,由内部股份公司领回发放。
第六章 过户登记
第十二条内部股份公司自登记申请获接纳开始,每半年提供一份内部职工增减变动名册。新增加的职工应附市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内部股份证的转让范围以内部股份公司提供的最近半年的内部职工花名册为依据,超出这个范围,登记公司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内部股份公司应每年向登记公司提交一份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资产净值变动情况的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股份证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内部股份公司的每股资产净值。
第十六条过户登记程序
(一)买卖双方到内部股份公司办理内部股份证的转让手续;
(二)内部股份公司办理人员审核并收取买卖双方的内部股份证,按买卖双方申报的转让价格,计算并代收印花税、过户登记费;买方无股东代码卡,则须填写一张股东名卡,经内部股份公司办理人员审核盖章,代收开户费后,开出内部股份转让报告书(一式四联)。
(三)每月五日前,内部股份公司将上月的转让资料编制内部股份过户登记名册,将内部股份证及转让报告书(登记公司联)按名册序号排列整齐后,送登记公司签收。
(四)过户登记完成后,由内部股份公司领回发放。
第十七条内部股份公司代收的印花税、登记费及开户费,每月五日前与登记公司结算一次。
第七章 内部股份证的挂失与换发
第十八条股东遗失内部股份证,应立即到内部股份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内部股份公司应即时将挂失通知送登记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股东办理内部股份证挂失手续后,应在《深圳特区报》刊登遗失声明,并通过内部股份公司将报纸送登记公司备案。自遗失声明见报日起9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后,方可补发内部股份证。
第二十条内部股份证使用满页后,由内部股份公司办理人员送登记公司换发。
第八章 分红派息
第二十一条登记公司依照人民银行批准的分红派息方案办理分红派息手续。
第二十二条分红派息程序
(一)分红派息日前,内部股份公司将内部股份证收齐,编制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后,送登记公司签收。
(二)登记公司完成在内部股份证上电脑打印红股、股息等记录后,由内部股份公司领回发放。
(三)现金股息采用银行划帐办法,股东于分红派息日后15天到开户银行领息。
第二十三条现金股息所得税统一由登记公司代征代缴。
第二十四条内部股份公司要求自行派发股息时,派息名册由登记公司提供,按照派息名册向股东发放股息。内部股份公司应于登记公司提供派息名册后五日内,将现金股息所得税额一次性划入登记公司指定帐户。
第九章 收费
第二十五条收费项目及费率
(一)初次登记按登记股份面值总额向内部股份公司收取0.5%;
(二)过户登记按转让金额向转让人和承让人各收取0.5%;
(三)分红派息按派发现金股息总额向内部股份公司收取0.3%;送红股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一)款规定收费;
(四)代理印制内部股份证每次向内部股份公司收取服务费1500元;
(五)内部股份证挂失每次向股东收取手续费10元。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经深圳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同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2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