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业务中,针对国有股东吸收合并情形,可以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文件作为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二、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业务中,删除托管证券公司出具的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
本指南自2022年5月31日起施行,原2020年7月施行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