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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04-18
发文字号:
深证登字〔1992〕52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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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股不允许以代理人名义登记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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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代理登记银行、B股发行公司:


为加强B股的登记管理,维护B股市场的运作秩序,依照《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登记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1、B股股东资料的登记须遵守《暂行规则》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不允许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登记。


2、对少数已经使用代理人名义登记的投资者,务必于1992年5月31日前予以更正,改为以投资者自己的名义进行登记。

 

3、请代理登记银行负责通知有关代理人公司或经纪做好股东资料的更正工作,并将更正的股东资料报给本公司。


4、尚未将B股认股人名册报给本公司的发行公司,应会同承销依照《暂行规则》的规定对名册资料进行认真核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报本公司。今后,对不符合《暂行规则》要求的股东名册资料,本公司将不予接受登记。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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