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2-06-29
发文字号:
中国结算深业〔2022〕39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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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202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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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2022〕80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直接开户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为适应此业务变化,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以其自有资金名义开立的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其直接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双向划转,指南据此新增了双向划转的具体办理方式和办理材料要求。


二、其他文字调整。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实施,原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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