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鉴于近来新闻媒介对宝安认股权证(简称“宝安权证”)和宝安可转换债券(简称。“宝安转券”)交易信息披露处理方式有异,在股民中产生了不同理解,容易误导股市。为维护广大股民的权益,根据有关部门的指示,现对“宝安权证”和“宝安转券”交易信息的披露作如下规定:
一、“宝安权证“和“宝安转券”交易信息一律不得列示在股票栏目内;已经列示在股票栏目内的均须下移到相应的栏目中;“宝安转券”交易信息排列在债券交易信息之后,归入债券交易信息栏目;“宝安权证”交易信息列示在债券交易信息栏目后,作为单独的一个栏目。
所有的新闻媒介均应按上述规定传播行情,如有悖于上述规定而各行其事者,本所即停止输出信息,所引致的一切后果,本所概不负责。
二、各新闻媒介在传播本所证券交易信息时,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格式与内容公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原有信息资料进行删节和重新编排(尤其是“深宝安W”必须改为“宝安权证”,“深宝安C”必须改为“宝安转券”)。否则,本所即停止信息输出,或责成当事人限期恢复交易信息资料的原貌。
谨请各有关单位给予密切合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3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