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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05-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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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国有股及发起人股配股权份协议转让的过户及配股托管办法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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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根据深证办发(1993)06号文的精神,经研究决定,A股国有成及发起人股配股权部份协议转让过户及配股托管,按下列办法办理:


1、办理过户人应为配股权受让人或其委托人。


2、申请过户时,办理人应将下列文件交登记公司业务部审查核实:


(1)有效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代表本人居民身份证(代办时,可免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但须同时出示有效委托证明文件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转让方及受让方证券帐户卡;


(4)证管办对最终行使认购权利者认购资格所发出的证明文件;


(5)两边客转让协议副本;


(6)交易所对成交过程的确认证明;


(7)特别过户申请表。


3、所有文件核实确认后,由业务部签署意见交清算部办理特别过户手续。


4、转让过户时间:限定于配股权转让期内完成。


5、认购中,国有股及发起人股进行登记时,类似于普通法人股登记办法。


6、认购后半年,这部份股份经主管机关批准流通后,可以到登记公司办理托管,届时,须提交本办法第二条(1)、(2)、(3)款文件连同主管机关批文,由登记公司业务部审核。


7、审核确认后,由业务部交清算部办理特别托管手续。


8、费用:配殿权过户费用从该笔交易手续费中以4%计提,国有股及发起人股派生的配股托管时不另收费。


9、特别说明:


国有股或发起人股配股权转让比例在50%以内(含50%),以及发起人最低的公司股权持股比例不得少于35%的标准,由主管机关审查并批准,由登记公司负责执行。


10、异地上市A股国有股及发起人股配股权协议转让过户及配股托管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3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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