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05-17
发文字号:
证监机字〔1993〕8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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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证监法律字〔19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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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证监法律字〔19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发行市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新股发行过程中存在着各地、各证券承销机构收费标准不一的状况。为改进这种状况,保护有关各方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监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内外证券承销机构的经验,制定了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1.无论采用代销方式或包销方式,承销机构收取的承销费用应为承销股票总金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点五。


2.在遵照上条规定的范围内,实际承销收费比例可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3.承担机构在承销活动中至少要承担下列义务并负担其费用:


(1)协助发行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起草有关文件;


(2)协助起草并负责印制、散发和刊登招股说明书;


(3)安排签约仪式;


(4)负责认购证发行和抽签过程中的公证、广告及维持秩序;


(5)收缴或委托他人收缴股款;


(6)制作股东名册。


以上规定,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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