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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05-20
发文字号:
深证业字〔1993〕第52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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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安转券转换股票业务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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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异地登记处、各会员证券商:


宝安转券从1993年6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可以以19.392元/股的转换价格转换成宝安A股股票,每手宝安转券(2500元/手)可转换128股宝安股票,同时每手退还17.82元。在此期间,宝安转券持有人可自行选择将宝安转券转换为宝安股票或继续以债券形式持有。


自1993年6月1日起,持有宝安转券的股民可于每周一至周四在其托管证券商柜台申请将其宝安转券转换为宝安股票。股民填写转换申请,证券商查核无误后,冻结申请者申请转换部分的转券,退还股民17.82元/手退还款。从次周一开始股民即可到托管证券商处打印证券存折。


各证券商每周四下午收市后打印当周转券转换统计清单,拷贝转换明细磁盘。各深圳营业部于周五上午由其清算员将统计清单和磁盘交深圳登记公司清算部;异地营业部将统计清单于周四传至其深圳代表处,周五由其清算员交登记公司清算部,明细磁盘则在周五上午交当地证券登记处。


登记公司清算部于周五进行处理,记减各证券商宝安转券帐户,记加其宝安股票帐户,并于周六上午将帐户更动内容打印在消算单上交各证券商清算员签收,由各证券商送当地登记处。各登记处于周六根据深圳登记公司签发的清算单和证券商所送磁盘对股民明细帐户进行处理。


退还款每月先由证券商垫付。证券商每办理一手转券转换收取手续费5元(宝安公司支付)。登记公司每月上旬将上月证券商垫付的退还款及应收手续费划至各证券商帐户。各证券商须于5月31日前通过其清算员向我公司提供资金帐户。


有关处理软件,由我公司寄发各异地登记处(原由我公司转让软件的登记公司、登记处)。申请转换凭证由各证券商自行印制。后附转券转换统计清单格式及明细数据结构。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3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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