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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08-28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3〕第222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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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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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特区的证券市场在金融工具(品种)的发展方面一直处于前列,如首家B股的上市,第一只认股权证的上市和第一只可转换债的上市等。但在投资基金上市方面,山东淄博乡镇企业基金已于本月二十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而深圳目前仍是一项空白。


最近,深圳蓝天基金、天骥基金、南山风险基金等已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本所认为投资基金目前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投资基金上市对本所扩大市场规模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本所已于近期草拟《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现将该规则上报贵行,请予批复。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上市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组成部分,适用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基金。


境外基金申请上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基金”指封闭式基金;


2.“封闭式基金”按不同的组织形态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3.“契约型基金”指由一个或数个发起人通过信托契约方式组织起来的基金;


4.“公司型基金”指由一个或数个发起人通过基金公司章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公司而设立的基金;


5.“信托契约”指信托人与基金经理人签订的,规定经理人、信托人和受益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文件;


6.“基金章程”指公到型基金的备方当事人为设立基金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前款所称“各方当事人”指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和受益人;


7.“基金经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由专业人士组成的,经营管理基金财产的机构;


8.“信托人”指依照与基金经理人签订的信托契约名义上持有奖约式基金财产,监督基金经理人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


9.“托管人”指受基金发起人委托,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的金融机构;


10.“基金公司”指以发行基金受益凭证的方式募集资金而成立的、基金财产为公司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


l1.“受益人”指受益人名册上载明的持有受益凭证的人;


12.“上市推荐人”指经本所批准的,推荐股票或其它有价证券在本所上市的专业机构;


13.“基金单位(股份)”指代表基金一定财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第二章 上市申请和审查


第四条基金申请在本所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募集总额不得少于五千万元;


2.基金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基金经理人认购基金数额不低于募集总额的5%;


4.经理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主要业务为基金管理的机构;


5.经理人的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6.经理人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学识水平,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


7.基金的信托人(托管人)应当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的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且其净资产不少于1亿元;


8.基金的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合理、合法。


第五条基金申请上市应当由上市推荐人推荐。上市推荐人应当向本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推荐报告。该报告的撰写提纲由本所规定。


第六条基金经理人应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在上市推荐人的协助下按本所的要求提交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见附件一)。


第七条本所在收到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二十日内由上市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该基金在本所上市的决定。


第八条基金经理人在提交上市文件后,如有修改,应征得本所的同意。未经本所同意,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订。基金经理人至迟应在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该基金上市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前五日提交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以备核准。


第九条在上市委员会批准基金的上市申请后三日内,获准上市基金的有关当事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见附件二),并依据协议及有关规定缴纳上市费用。


第十条经上市委员会审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基金,本所退回其上市申请,自前一次申请提交之日起半年内不再接受其上市申请。


第十一条本所在签订上市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获准上市的基础金签发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章 信息的被露


第十二条获准上市的基金应当在上市日前三日登载上市公告书,其登载日距上市日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本所有权审查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对其内容无进一步修改意见后方可登载于指定报刊。


第十四条上市基金应定期在本所指定的报刊上公布其资产净值,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应公布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后的30日内公布,年度报告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布。


第十五条上市基金有关信息的披露应依照《基金上市协议》执行。协议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金经理人应委托两名授权代表,负责与本所联络有关事宜。授权代表应书面通知本所与其本人联络的方法,并确保其本人不在深圳市时有经委任并为本所知悉的合适替任人负责与本所联络。


授权代表的更换应提前三日通知本所。


第四章 停牌与除牌


第十七条上市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本所有权对其受益凭证实行停牌,直至除牌。如停牌事由消除,符合上市条件,可以给予复牌。


1.未按本所要求通知或披露有关信息;


2.发生收购事项;


3.其他基于正当理由应予停牌的事项。


第十八条上市基金期限届满清算前3O日或受益人大会决定将其转为开放式基金后30日内,本所对其受益凭证实行除牌。


第十九条如发生异常情况或确有必要,经理人可自行向本所申请停牌或除牌,经本所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


4.停牌或除牌。


第二十一条基金的当事人对本所依照本规则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本地基金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机构申请裁定;外地基金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证券委指定的机构申请裁定。


前款所称“外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深圳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附件:基金上市提供资料目录基金上市提供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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