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11-23
发文字号:
证监发〔2001〕146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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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证监会公告〔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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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证监会公告〔2009〕8号)。

为增强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提高证券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现行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资扩股的条件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属于企业行为。凡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设置先决条件。


二、关于增资扩股的申报文件


证券公司申请增资扩股,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增资扩股方案;


(四)新股东名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拟出资额、出资方式、背景材料及近一年经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增资扩股后股权比例;


(六)非证券资产剥离情况报告;


(七)由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八)成本控制计划;


(九)资本充实计划,包括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在特殊情况下,为及时化解风险,中国证监会可要求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在这种情况下,被要求增资扩股的证券公司可先行提交(一)至(六)项要求的文件,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再行提交上列(七)至(九)项要求的文件。


证券公司须聘请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以上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增资扩股的审核程序


中国证监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证券公司。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增资扩股的证券公司应自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应自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提交以下备案文件:


(一)增资扩股完成情况报告;


(二)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副本。


四、关于增资扩股募集资金的监督使用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归还被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处理不良资产。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完成增资扩股方案落实工作的证券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上报增资扩股申报材料。《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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