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11-09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01〕271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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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修订条款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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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各会员单位:


为了适应新版交易结算系统上线(2001年11月12日启用)的需要,本所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对1998年8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作了修改(自2001年11月12日起生效),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九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修订条款


一、第十九条


原文: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以面值1000元为一交易单位,结算单位为张(即100元面值),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


修改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以面值1000元为1手,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结算单位为张(即100元面值)。


二、第三十条


原文:转股申请不能撤单。


修改为: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


三、第三十六条


原文:发行人因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时,本所将停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停止转股的时间由发行人与本所商定,最长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同时本所还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修改为:发行人因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时,本所将停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停止转股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或其整数倍,最长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具体安排由发行人与本所商定。同时本所还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四、第五十条


原文:当本所在一天内同时收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报盘时,按以下顺序进行数据处理:回售、转股、转托管、交易。


修改为:如在同一交易日内分别收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本所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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