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严格执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特授权你们,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比例进行监管,并可责成有关上市公司对个人持股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按《股票条例》的规定进行收购。请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请将此决定通知各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