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11-01
发文字号:
证监法字〔1993〕110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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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对个人持股情况进行监管的决定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证监法律字〔19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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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证监法律字〔1999〕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严格执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特授权你们,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比例进行监管,并可责成有关上市公司对个人持股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按《股票条例》的规定进行收购。请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请将此决定通知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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