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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12-30
发文字号:
证监发〔2001〕162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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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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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拟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上市公司:


为了提高已上市和拟发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做好相关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4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A股公司,申报材料中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一期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


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A股公司不需进行补充审计。


二、2002年1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其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应分别经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阅。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期法定财务报告需经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也需要提供经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期补充财务报告。


三、2002年1月1日前已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不需进行补充审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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