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11-23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3〕第354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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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证券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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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各会员:


最近,本所接到股民投诉,发现一部份证券商巧立名目向股民乱收费。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特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A股)交易手续费和印花税征收标准再次公布如下:


1.交易手续费:


本地证券业务部:按成交金额的4%。收取。


异地证券业务部:按成交金额的5%。收取。


(注:异地证券业务部的交易手续费标准高于本地,其中包含了远程通信费用。)


2.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3%。代征。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国家规定以外,严禁本所会员向股民征收任何其它费用,违者将予通报或处罚。


特此通知。


199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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