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
最近,本所接到股民投诉,发现一部份证券商巧立名目向股民乱收费。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特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A股)交易手续费和印花税征收标准再次公布如下:
1.交易手续费:
本地证券业务部:按成交金额的4%。收取。
异地证券业务部:按成交金额的5%。收取。
(注:异地证券业务部的交易手续费标准高于本地,其中包含了远程通信费用。)
2.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3%。代征。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国家规定以外,严禁本所会员向股民征收任何其它费用,违者将予通报或处罚。
特此通知。
199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