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商:
为进一步完善和活跃深圳证券市场,经研究,决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回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作相应修改,修改后为:本办法适用于A般证券(含宝安权证、配股权证)、宝安转券的回转交易,不适用于零股交易、债券及B股。
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1.请各证券商立即通知为其做柜台电脑系统的电脑商,对系统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于12月26日前做好宝安转券回转交易的准备工作。
2.各地登记机构应与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的电脑公司联系,并于12月26日前做好相应的调试准备工作。
3.《深圳上市A股登记清算办法补充规定》适用于宝安转券。
4.宝安转券实行回转交易的时间为1993年12月27日。
199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