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为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原有投资基金的资产估值状况,现就本所于1999年8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原有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涉及的在本所上市或互联网交易的原有投资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估值披露事宜,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对原有投资基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进行估值披露时,除按“通知”要求以账面价值计算外,还应按法人股购入成本价和每股净资产值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其中法人股每股净资产值应以上市公司最近一次公布的年报或中报中的数据为准。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从2000年元月起,按“通知”及补充通知的要求和格式公布原油投资基金每月基金资产净值。2000年元月的基金资产净值,应于2000年2月底之前公布。
三、在公布原有投资基金1999年年度报告时,因对原有投资基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采用不同的估值办法而引致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变动情况,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揭示。
特此通知
附件:基金净值公告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