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2-01-17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2〕18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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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2001年度检查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证监法律字〔200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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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证监法律字〔2003〕1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拟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2001年度检查。结合前两次年度检查的经验,按照分工协作、优质高效原则,2001年度年检将以往的两次实质检查,改为由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实质检查,证监会相关部门只做形式检查。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年检过程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机构进行抽查,分批批复并公布年检结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1.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


2.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年检所需报送的材料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报送的材料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检查申请表;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机构各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其他主要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和份额,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执行执业回避、执业披露和执业隔离制度的情况,落实现有法律法规、合规性经营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其他政府部门或组织与证券咨询业务相关的奖惩情况,业务人员参加本公司以外的行业自律组织、教育研究机构等组织的业务培训或持续教育情况等;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证券公司免于报送)。专业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应统一使用服务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包含但不限于主要往来明细说明、投资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营业收人的主要来源及构成情况、经营费用的主要构成情况等;


4.公司前5名股东、部门经理以上的高管人员、执业人员及业务等方面的变动情况;


5.关联公司及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等方面的“防火墙”制度及有关情况说明;


6.公司人员管理制度、主要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7.所在机构出具的保证参检人员为专职咨询人员的承诺书和同意其申报年检的报告;


8.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离职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原件,对未能收回原件的,需就其原因及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10.加入行业自律组织的证明材料;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奖励或处罚的证明材料;


13.申请年检机构有关变更事项报备情况的说明材料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其他管理部门对申请年检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批准备案情况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14.5篇以上能够代表本公司业务水平的咨询报告、产品介绍及其他工作业绩报告;


15.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6.所有文字材料统一采用A4纸格式。


(二)个人需报送的材料


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由所在机构代为报送下列材料:


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年度检查申请表;


2.保证自己为专职咨询人员的承诺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接受专业培训或持续教育的证明;


6.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奖励或处罚的证明材料;


7.工作岗位及主要工作成果;


8.与所在机构签订的2001、2002年度劳动合同(复印件);


9.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0.所有文字材料统一采用A4纸格式。


(三)资格证书的报送要求


1.受检机构除报送机构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参检的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将不参加年检人员和报告期调出不再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原件一并通过派出机构上交中国证监会,对未能收回并不能说明理由的,以内部管理不善处理;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报告期从业资格证书所载事项变更,需换发资格证书正本的,将资格证书原件通过派出机构报送中国证监会机构;


3.凡在年检申报材料报出至年检结束期间发生变动的机构及人员,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当地派出机构,并由派出机构转报中国证监会机构。


三、年检工作程序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报材料


参加年检机构应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年检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连同电子表格不迟于2002年4月30日前一同报送至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派出机构审核和现场检查


1.派出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自收到年检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要求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补报或重报申报材料,并分别填写机构和个人的年检审核表;


2.结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对参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人员构成和管理方式、关联关系、业务情况、风险控制方式、财务状况(审计报表和应收、应付账款等相关账目),以及核对公司对外业务合同、机构和个人业务明细等,就上述情况分别做检查记录;


3.结合审核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机构的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做详细谈话笔录;


4.根据参检机构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现场检查和高管人员谈话情况,提出参检机构及个人是否通过年检的初步意见;


5.各派出机构最迟应于2002年5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年检工作,将包含现场检查总结、年检初步意见等内容的年检总结报告、年检审核表、现场检查记录、高管人员谈话记录、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和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年检申报表的电子汇总表格及年检审核表的电子汇总表格等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三)中国证监会复核及公告


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的审核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等进行形式复核,将依据派出机构的初步审核意见,按照先申报、先通过、先公告的原则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分批批复、公告。


凡复核不合格的,退回派出机构重新审核或直接决定不予通过年检。


中国证监会对通过年检的机构的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和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加盖年检专用章。


四、年检标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暂缓通过年检,限其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


1.因机构变更、咨询人员流动等原因,丧失获得证券咨询业务资格必备条件的;


2.报告期内多次对应报事项漏报、迟报的;


3.申报材料不全,在限定时间内未能补报的;


4.不配合年检的;


5.到2001年底未完成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6.正在接受执法机关、行政监管机关涉案调查的机构与执业人员暂缓年检,待结案后再进行年检。被中国证监会暂停业务资格的机构与执业人员暂缓年检,暂停期满再进行年检;


7.中国证监会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资不抵债的;


2.2001年度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后连续六个月未开业或未正常开展业务的;


3.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虚假、有重大隐瞒、遗漏材料的;


4.拒绝或阻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检查的;


5.报告期本机构因违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受证券监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6.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7.被暂缓年检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年检的;


8.报告期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9.中国证监会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予通过年检:


1.丧失执业能力或执业条件的;


2.报告期受过刑事处罚的;


3.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两次以上的;


4.向中国证监会或派出机构申报的资料虚假或有重大隐瞒遗漏的;


5.2001年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后连续六个月未从业的;


6.中国证监会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未通过年检的,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作废,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五、工作要求


(一)各派出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每个受检对象至少要求两人共同检查。把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机构和个人,应当暂缓或不予通过年检;


(二)为保证年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年检工作实行实名检查制度,派出机构的检查人员需在年检审核表上签署姓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发布的《关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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