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登记机构:
为加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户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证券市场运作,防止内幕交易及不必要的纠纷,现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未进入清算系统的国有股、法人股在法人之间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协议转让方需先向指定证券登记处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均指原件):
1、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2、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达成的转让协议书;
3、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转让的函件;
4、如属国有股权的转让,还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转让的文件。
二、指定证券登记处审查上述文件后复印留存一份,同时出具“股权协议转让过户登记申请”(格式见附件1),连同第一项文件中的第2、3、4项的原件一并送至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存管部。
三、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责对国有股、法人股的股权协议转让进行审核和核实,对于核实无误的予以过户变更登记;若协议转让后,受让方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总股份的5%,则要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信息批露。
四、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审核认可后将“股权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变更通知”(格式见附件2)传至指定证券登记处,指定证券登记处在收到该传真件的三天内给受让方打印股份证明书,并向协议转让双方收取过户登记手续费,股权协议转让正式生效。
五、收费
①过户登记手续费:转让股数×转让价格×3%;
②印花税:转让股数×转让价格×3%;
3以上收费均由指定证券登记处向协议转让的双方收取,其中手续费的20%归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800%归指定证券登记处。每季后10天内,各指定登记处把上季度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应收部分国有股、法人股股权协议转让过户登记的手续费划入列帐户,帐户名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开户行:深圳农行宝安路分理处,帐号:801-0-00062。指定登记处所代扣的印花税,直接上缴当地税务部门。
六、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可负责解释。以前有关国有股、法人股股权协议转让过户变更登记处理程序与本规定有不一致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2.股权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变更通知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4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