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2-07-02
发文字号:
证监期货字〔2002〕39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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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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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现将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准条件


(一)申请成为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不属于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和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


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提出申请前一年度末或提出申请时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6.近两年连续盈利;


7.近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8.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9.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10.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11.申请人的自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12.出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并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人,可以放宽连续盈利标准及经营年限要求,但必须持续经营1年以上。


对于持股比例占期货经纪公司股权10%(不含10%)以下并且对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申请人,不对注册资本标准、净资产标准、连续盈利标准及经营年限作要求。


(二)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三)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外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


(四)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各类金融机构的投资。


二、核准程序


(一)股东资格的核准,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初审,中国证监会负责复审。


(二)派出机构经初审核准股东资格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初审核准股东资格的报告。中国证监会复审核准股东资格的,以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函》(格式见附件1)通知派出机构复审结果。


(三)《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函》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成为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自动失效,出资人需重新申请资格。


(四)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申请作为其他期货经纪公司的新股东,需重新认定股东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应详细说明申请成为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原因(如受让股权、参与期货经纪公司增资或申请筹建期货经纪公司等)及占期货经纪公司的股权比例;


(二)申请人填写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原件(附件2);


(三)申请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四)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发证的工商局盖章确认;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1996年12月23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函的格式(略)


2.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略)



20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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